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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非法出售象牙制品触犯法律,律师辩护使其获得缓刑

发布时间:2017-11-16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魏某,男,37岁,职业:天津某工厂职工。

被告人魏某与同事丁某(本案另一被告人)在本市和平区沈阳道旧物市场附近非法出售象牙制品。经公安机关调查,将被告人丁某当场抓获,并收缴其未售出的象牙制品39件及电子称1个。被告人魏某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魏某、丁某出售的涉案物品均为亚洲象牙或非洲象牙制品,共重1.511千克,共计价值62959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魏某、丁某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判处被告人魏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案件评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律师根据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确认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认为魏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是,本律师认为魏某第一次出售象牙制品即被抓获,截至其被抓获时还没有实际出售,没有获利,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为犯罪未遂,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另外,魏某系初犯,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比较诚恳,实施犯罪行为不是牟取暴利,而是因为家庭经济不富裕,想挣钱贴补家用,心存侥幸才犯下大错,所以魏某从主观上来说恶性不大。基于上述理由并结合魏某有一份稳定工作的情况,本律师提出对魏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对魏某适用了缓刑。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象牙制品价值的认定问题。本律师认为涉案象牙制品经鉴定无法确定属于非洲象牙还是亚洲象牙制品,但是这两种象牙制品的实际价值存在很大的差别,亚洲象牙制品的价值远高于非洲象牙制品。我国法律在认定象牙制品价值上,依据的是国家林业局(林濒发【2001】23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中颁布的价值标准确定。首先,《通知》是2001年发布的,据今天已经十几年,象牙制品的价值不可能永远一成不变,从现在的市场交易来看,象牙制品的价值远低于《通知》中颁布的标准。其次,《通知》是针对我国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亚洲象的象牙及其制品做出的,非洲象没有列入我国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名录。非洲象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列入附录一,但是公约中明确出自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的种群列入在附录二中,我国是《公约》的成员国,按照我国惯例,《公约》附录一中所列物种在我国参照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标准执行,附录二中所列物种在我国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标准执行。如果在不能区分是亚洲象牙还是非洲象牙,非洲象牙是来自《公约》中附录一的物种还是附录二中的物种,就一味的参照《通知》中针对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制定的标准认定,无疑会导致对涉案象牙制品价值认定过高,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法院没有明确采纳本律师关于涉案象牙制品价值认定的辩护意见,但是在对被告人最终的量刑上法院仍然考虑了这一因素。

对于本案的结果委托人非常满意,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本律师也是收获颇深,不仅是一个好的结果,更是对法律的不断探索!

(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刘洪杰律师 薛红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