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随着民法典的正式生效与实施,遗产管理人制度也进入了司法实践阶段。这是我国首次在自然人的财富传承领域设立类似制度,本文就遗产管理人的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使读者对这一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笔者认为,遗产管理人即对死者遗产进行保存和管理的人。他们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管理,主持并推进继承程序,保证继承顺利进行,最终使各继承人依照遗嘱或法律规定获得应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六项职责,笔者逐项分析如下: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笔者认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是遗产管理人首先要开展的工作,也是推动后续工作的基础。对遗产进行清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晰遗产范围、接受并管理遗产,防止遗产散失、被占有人私分、转移、隐匿、损毁。因此,清点遗产的重点在于接管遗产,被继承人的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在接受范围内。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及时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状况,以便继承人能够第一时间了解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管理人的必然职责。这一报告的时间节点应在被继承人遗产清点完毕后,报告的范围包括遗产范围及现状。对急切需要处理的易腐、易坏财产,或有贬值风险的财产,管理人应在报告财产时特别提示继承人,征求继承人处理意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
遗产管理人应当根据财产的性征妥善保管,避免财产价值的减损、灭失。对已征得继承人处理意见的易腐、易坏、易贬值财产,按照继承人意见及时变价。对有被转移、侵占风险的财产,及时固定财产范围及权属证据。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情况
在向继承人作总体汇报工作前,应当对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先行厘清,以期达到继承人能够全面了解被继承人财务状况的目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可在继承人报告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生前为他人所作的担保、保证,未完成的民事代理行为等等,均应在处理范围内。在所有债权债务都依法处理后,管理人即可开始遵照被继承人意愿或法律规定分配遗产。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在处理完毕被继承人债权债务、扣除管理遗产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后,管理人应就剩余遗产进行分割。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按协议内容处理,有遗嘱的应先行审查遗嘱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确定分割方案,无效部分依法确定分割方案。既无遗嘱又无遗赠的,依照法定继承规定确定分配方案。继承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经诉讼程序后取得生效文书,遗产管理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分割遗产,处理债权债务。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本条款为兜底条款,其含义为,只要是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均在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内。包括对附履行条件的遗嘱履行条件的监督,对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对居住权人权利的保障、对无法联系上的继承人继承份额的提存等。
以上为民法典确定的遗产管理人六大职责,实务处理过程中,管理人仍有许多细致的工作需要处理,民法典未明确列明,诸如:
一、确定继承人范围
遗产分割,继承人范围的确定必然是遗产管理人的必备工作。管理人在确定继承人范围时,应考虑到除已知继承人,是否存在其他未知继承人的情形。且在实务中,亦存在已知继承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因此,管理人在通知继承人继承开始时,对已知的可联系上的继承人、受遗赠人送达通知书,并对继承程序开始进行公告均是非常必要的。
二、召开继承人会议
对遗产范围、债权债务情况、遗嘱及遗产分配等问题进行公布,可通过继承人会议的形式实施。继承人会议召开后,继承人对继承人会议上公布的相关事项有异议,可通过协商得出一致意见,无法协商解决的,向法院提出诉讼,进入继承纠纷诉讼程序。
三、参与相关诉讼
因被继承人遗产问题,可能导致的诉讼包括追回债权的诉讼、处理债务的诉讼、因被继承人或其他人不服遗产处理决定而产生的继承纠纷诉讼等。管理人应本着遵照继承人意愿及法律规定的精神,及时提起诉讼或应诉。相关费用,应自遗产中扣除。处理继承人遗产,参与诉讼是最为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遗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尚需相关司法解释及时予以明确。
笔者通过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研读,列举了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当然,由于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新兴法律事务,尚未有成熟的司法实践经验予以参考,本文中的观点难免疏漏,如有不妥之处,也希望得到读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