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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读政策,优企惠企促发展

发布时间:2021-10-17

2020年起在全国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各经济单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和我市采取了积极的举措,相继出台政策以稳经济、助企业。笔者归纳出了对企业复工前后有参考意义的,能够有助于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优惠政策,希望可以对企业提供帮助。

1.房租减免

【优惠政策】

1.对在孵企业鼓励适当减免房租;

2.对天津市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实行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的政策。

【政策依据】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

2.降低电价

【优惠政策】

1.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2.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3.税务减免 

【优惠政策】 

1.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2月25日召开的国常会决定: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5.天津市内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 施税费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 

4.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

【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防控产品、药品的注册费;

2.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5.服务质量保证金退还

【优惠政策】

2020年2月5日前(含)已在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暂退现有交纳保证金数额的80%。

【政策依据】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明电[2020]33号)

6.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降低、税费返还

【优惠政策】

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降为0.5%,执行至2021年7月31日;

2.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政策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

7.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优惠政策】

对在津的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

【政策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

8.社会保险减免

【优惠政策】

2月25日召开的国常会决定:2至6月,湖北省境内全部企业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湖北省外的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亦参照此待遇,湖北省外的大型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半。

9.专利资助和费用减缴补贴

【优惠政策】

1.天津市区域内对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给予资助;

2.对专利申请费、年费、实质审查费和复审费减缴;

3.对企业发生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的若干措施 》(津市场监管研〔2020〕1 号)

10.减免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

【优惠政策】

1.疫情防控期间,天津市各单位报检的体温 计(包括红外额温计、红外耳温计、电子体温计、玻璃体温计、红外体温筛检仪 等),免除检定校准费用;

2.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检验项目收费减免50%,对委托单位为湖北省的企业,免除检测费用;

3.对用于捐助疫区的防控物资免除检测费用;

4.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减免收费50%。免征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行政事业性检验收费,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减少50%;

5.对湖北省企业免除特种设备检验费用。

【政策依据】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的第二批措施 》(津市场监管研〔2020〕2 号 )

11.减免产权交易费用

【优惠政策】

1.天津市对于租赁符合《市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19]7号)的房产土地项目,承租方属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防疫物资生产、运输或在疫情防 控工作中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民生保障等支持抗疫前线建设、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且做出贡献突出的企业,于疫情期间和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在中心完成交易的,中心免收承租方交易服务费;

2.承租方属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于疫情期间和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在中心完成交易的,中心减半收取承租方交易服务费

【政策依据】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 企业发展的惠企措施》

第二部分 税、费、金缴费期限的延长

1.增值税结转期限的延长

【优惠政策】 

对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50%以上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增值税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申报纳税期限的延长

【优惠政策】

1.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2.在天津的各类企业,可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

3.汇总征税报关单缴税期限延长

【优惠政策】

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在2月24前完成电子支付,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后的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公告〔2020〕18号)

4.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期限延长

【优惠政策】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5.港口建设费缓交

【优惠政策】

天津市推行水路运输货物港口建设费远程申报、电子支付、信用担保等便利缴费举措,允许未缴费的货物先行办理货物装船或提离手续,后续补缴相关费用。

【政策依据】

天津海事局《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六大类 16 项具体举措》

6.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优惠政策】

天津市内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在此期间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自动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延期期间不产生滞纳金(或违约 金)。

【政策依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规自业发〔2020〕41号) 

第三部分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专项再贷款政策

【优惠政策】

对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重点企业提供专项再贷款。由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上述各行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再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贴息政策

【优惠政策】

1.对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重点企业申请的再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在天津市范围内,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可达2年,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3.天津市范围内受国家、天津市及相关部门、机构或企业委托,用于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所进 行的新冠肺炎药物研发、疫苗研究、防护用品研发设计或供应链支持、提供医学 诊疗方案等我市服务外包机构和企业所受委托的项目以2020年1月1日至解除疫情之日,在此期间 所发生的投入费用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2月份最近一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最多不超过3个项目,累计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投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所需的物料、耗材、试剂、设备器材及人力成本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

天津市商务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研发项目贴息支持 实施细则》

3.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的政策

【优惠政策】

各全国性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适当下调贷款利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第四部分  政府补助

1.农产品种植补助

【优惠政策】

在天津市范围内,对列入的生产经营主体种植指定品种的,每亩补贴800元,对蔬菜集约化育苗计划补贴种苗1亿株,其中生菜每株苗补贴0.04元,油麦菜、快菜每株苗补贴0.02元。

【政策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

2.对批发零售平台的补助

【优惠政策】

对天津市商务局认定的网络批发零售自营或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网络综合型平台的建设提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对疫情期间天津商户的订单物流配送月销量达到1000单以上的,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0元;达到2000单以上的,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6000元;达到5000单以上的,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1万元。

2.对疫情期间电商自营平台的订单物流配送费用给予支持,累计销量达到3万单以上的,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6万元;达到5万单以上的,最高支持资 金不超过10万元;达到10万单以上的,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

天津市商务局、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助力 疫情期间市场供应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商电商〔2020〕1 号)

3.对重点企业的补贴

【优惠政策】

天津市对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和原辅料生产企业,生产 上述物资所需重要的直接设备制造企业及具有转换条件的企业,购买设备实施技术改造扩大产能、提质增效进行补贴:

1.在2020年1月10日至2月29日完成扩能改造的,对其设备及相应净化车 间等投资给予80%的补贴;

2.在2020年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扩能改造的,对其设备及相应净化车间等投资给予50%的补贴。

【政策依据】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 企业复工扩能技改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4.对高质量中小企业的补贴

【优惠政策】

1.天津市对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中启动上市企业,按照其支付上市相关中介机构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启动上市企业的贷款担保费用、贷款利息均给予50%补助支持,每家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报会或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单位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

2.对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最高20万元奖励。支持雏鹰企业融资发展,取得符合条件贷款的雏鹰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以上市为目的并完成股改的瞪羚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3.对经评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示范产品,市区两级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300万元的资金奖励;

4.对经认定的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以年度服务费用的40%,给予最高50万元财政资金补贴;

5.对入选A、B、C级重点培养“项目+团队”的优秀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团队建设资助及其它相关待遇。

【政策依据】

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津中小企组〔2020〕1 号)

通过上述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此次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发布的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了对税费金的延期缴纳及有条件的减免,对信贷条件的放宽上。通过这两种方式,可以有效地缓解那些因疫情影响而陷入暂时困难的企业的经济压力,帮助企业暂度时艰。

但是笔者同时注意到,本次的系列政策除了集中力量扶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外,对其他可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都不约而同的强调必须是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由此可以看出,刨除疫情因素,本应被市场淘汰的不经济的企业及落后产能,不在此次国家考虑帮扶的名单之上,当然这也是市场经济体质下国家有限调节的必然结果。这也就必然的导致某些帮扶力度较大的政策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产生就高不就低的现象。企业应当充分考量自身发展情况,积极争取,妥用善用优惠政策,抓住契机摆脱困境。

当然,除了本文中直接的优惠政策外,中央及我市还推行了诸如稳岗稳用工、推动行业协会鼓励行业自律等等一系列政策,间接的为企业保驾护航。企业需及时了解最新政策,才能充分利用政策,享受帮扶待遇,从容渡过“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经营、运行危机。从国家及我市陆续出台的惠企政策来看,国家在应对疫情的同时树立了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决心。我们必然能够尽快战胜疫情,在国家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下,恢复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