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新冠疫情下的社区防控政策,2020年2月6日,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小区管理的通告》,要求全市居民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封闭居民小区,对业主进行测温检查,控制人员进出?如果物业公司拒不配合疫情防治工作,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对于小区业主而言,是否需要配合物业的工作,如果不配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今天我们就来讨论这些问题。
物业公司主体责任
物业公司在疫情期间应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人员进出管理,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各物业管理区域的疫情防控,发挥社区防控中重要作用。如物业公司未按要求落实小区疫情工作,也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物业公司违法案例
1、日前,宜昌市夷陵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从防控指挥部决定,拒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小区疫情防控工作未按要求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严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2、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小区物业公司自疫情防控之日起,拒不配合疫情防治工作,小区疫情防控工作未按要求落实。2月3日,公安长安分局依法对该物业公司张某行政拘留5日。
3、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的东江一号公馆小区安邦物业公司不服从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拒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小区疫情防控工作未按要求落实,非本小区人员随意进出,没有执行测量体温和查询进入该小区人员,无人过问外来人员并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依法对小区物业相关人员何某、邱某予以行政处罚。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在疫情期间,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政府和疾控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协助做好社区基层的疫情防控工作,若因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疫情扩大或其他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法律依据
1、物业单位有担负维护小区正常秩序的责任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由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不配合测量体温、不戴口罩、拒绝登记的外省市返津人员进入小区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城乡社区组织要在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追踪到人、登记在册、社区管理、上门观察、规范运转、异常就医的原则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外地返回居住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加强发热和症状监测,追踪、督促其居家医学观察14天。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可在社区、小区出入路口对外来车辆、人员进行登记。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小区管理的通告》规定,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属地街道督促小区物业公司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所有小区关闭不必要的进出通道,进出人员均须佩戴口罩,对不戴口罩进出人员提醒劝返,强行“闯岗、冲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严格核查登记小区来往人员、车辆,在小区进出通道设置24小时检查点,对来往人员进行核查,对外来人员及外地返津的小区居民逐人进行登记。
3.物业公司有责任配合所在社区做好外地返津人员的居家隔离工作
根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以社区为网格,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重点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武汉市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社区要发布告示,要求从疫区返回人员应立即到所在村支部或社区进行登记,并到本地卫生院或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每天两次体检,同时主动自行隔离14天。因此,物业公司应当配合所在社区做好外地返津人员的居家隔离工作。
业主疫情防控义务
疫情当前,全社会都在以实际行动为抗击疫情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共渡难关,对于小区业主而言,如果拒不配合小区物业采取疫情防护措施,将有可能受到处罚。
疫情期间,业主违法的案例
1、2月2日11时40分许,李某在滨海新区和馨园小区门口,因进入小区登记、测量体温问题与保安人员发生纠纷,后使用电动车撞击保安人员,现已被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2、2月2日21时许,在北辰区辰兴家园小区北门处,马某不听从物业保安人员劝阻,执意通过因疫情防控关闭的小区北门,辱骂劝阻他的保安人员,用脚踹封闭大门的铁栅栏并将铁栅栏损坏,现已被公安北辰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3、2月9日17时许,静海区华康街道屈某(男,28岁,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于2月1日自河北省老家返回其位于静海健康产业园某小区的住处,华康街道办、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知其在家自行隔离(14天)。期间,屈某在明知返津人员需进行居家隔离的情况下,拒不执行隔离措施,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的劝阻,先后多次以遛狗为由下楼活动。目前,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目前,全国正处疫情防控关键时刻,作为业主应严格遵守防疫规定措施,做好自身防护,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如业主违法不配合相关防疫工作,也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疫情期间,业主的配合义务及违法处罚依据
1、业主有配合疏散、隔离、封锁的义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2、业主有配合人身活动范围限制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3、业主有配合进行防疫检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如果业主拒不配合社区物业公司开展的防疫工作,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发烧是新型肺炎的一个重要特征,飞沫传播、接触传播等又是其主要的传播途径,物业公司应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把好小区出入关,严格检查、认真登记,为业主居家生活筑牢第一道安全防线,同时,也要尽力避免因落实疫情防控不力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对物业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所采取的临时管理措施给予充分理解、支持并且积极配合,避免因自身行为引发被感染、被隔离的风险,或因拒绝配合受到行政处罚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