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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证明”开具的意义和适用规则

栏目:律师文摘 发布时间:2021-11-07

2020年2月2日,中国贸促会向因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时履约的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证明书。截止2020年2月14日,中国贸促会已累计为企业出具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证明1600余份,涉及合同金额从几万元到几百亿元人民币不等。这一举措为企业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提供了重大的帮助,而不可抗力证明的开具也具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部分企业因此停产、停工、停业,无法按期完成合同订单,面临可能支付高额违约金的困境。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试图通过不可抗力条款来达到部分或全部免责的目的,以此来减少损失。那不可抗力是什么呢?如何证明不可抗力事实的存在,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后就真的可以直接免责了吗?今天就来和大家探讨一下这些问题。

 

不可抗力的概念及适用法律法规

不可抗力是指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力需要同时满足不能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以及无法克服这三个条件。而其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自然原因引起的,比如地震、水灾、旱灾、台风等,另一种是由人为、社会因素引起的,比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无论是何种情况,其所造成的都是一种法律事实。

 

不可抗力证明的性质

某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会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或减责条款,而“不可抗力”也是约定的情形之一。只要发生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合同相对方就可以依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取得部分或全部免责。而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也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180条以及《合同法》第117条的法律规定要求免责。此时,“不可抗力证明”就能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当事人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联系合同相对方,告知情形,并据此向其主张免责。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性文件,“不可抗力证明”可以作为依法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合同一方可以凭借“不可抗力证明”向合同相对方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同时,“不可抗力证明”的开具还可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证明的开具及开具主体

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不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同时还可以约定“不可抗力证明”的出具主体及具体形式。最基本的可以要求提供市、县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新闻即可,比如报纸上刊登的地震新闻、水灾新闻等。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要求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比如如果发生暴雨,可向市气象局要求开具气象证明等。如果您的企业做的是跨国贸易,除了可以以上述方式进行约定之外,还可以约定要求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中国贸促会”)开具的证明。只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进行了约定,那就应当直接按照约定条款执行。

当合同中没有进行约定时,诉讼或仲裁中通常认定的“不可抗力证明”是由当地行政机关的主管单位开具的,而跨国贸易则要求提供中国贸促会开具的证明。因为中国贸促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8条第6款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因此,中国贸促会有权利开具不可抗力证明,而其开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大部分适用于涉外合同。

就目前来看,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的主要合同类型有这么几种:1.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3.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4.运输合同,即承运人将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5.服务合同,如演出合同等,这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符合以上合同性质的企业可以检视合同内免责条款的内容,并开具不可抗力证明向合同相对方予以证明,争取免责。

 

不可抗力证明的效力

开具“不可抗力证明”后,企业是否就一定能免责?答案是或然的。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人士就此问题作出的解释为:贸促会出具的是与不可抗力相关的具体客观事实的事实性证明,证明本身不会直接认定企业遇到不可抗力情形,而是证明发生了延迟复工、交通管制、劳务人员派出受限等客观事实,是企业通知合同相对方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并希望合同免责的证据之一。企业可以据此向合同相对方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最终能否免责,需要依据合同具体适用的法律,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和客观情形,就“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与“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力证明”只是证明不可抗力事实存在的证明性文件而已,证明了不可抗力存在的事实只是适用免责条款或减责条款的第一步而已。是否能够达到免责的目的,还要看合同中是否对该部分情形进行了约定、企业的违约行为是否与不可抗力事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企业因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损失多少以及目前情况下新冠肺炎是否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等因素。综合以上情形后,企业才可能真正达到免责减损的目的。

 

争议解决及举证范围

如果双方因不可抗力的适用及责任减免产生争议,则可能需要经过调解、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予以解决。如通过诉讼、仲裁程序解决争议,举证范围应当包括“不可抗力证明”、遭受损失的情况以及不可抗力与违约有因果关系等相关证据。

 

站在最大程度保障企业利益的角度,我们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细化,同时在日常经营中增强法律意识,注重合同履行中与各个环节相关的证明材料的收集与保留。企业在拓展业务的同时还应加强法律层面的自我保护,应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包括像不可抗力此类不常见的风险,亦应当关注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以此来多方位、全方面的保障自身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尽可能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努力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渡过难关,正是当前各地各部门的应尽之责。

我们对“不可抗力证明”开具的意义和适用作出上述解读,是为了帮助有需要的企业能够合法、合理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共度难关。希望疫情的阴霾早日散去,映入眼帘的是春暖花开,沁入心中的是宁静、甘甜。

注:本文部分引用中国贸促会发布的《新冠疫情出证机构问答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