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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劳动用工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1-11-07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至今,疫情影响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个假期可能是很多人工作后最长的一个假期。疫情犹在,但生活还要继续,现在用人单位陆续开始了复工,国家及地方各地相关部门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劳动用工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我们选取了十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较为关心的问题,通过查阅国家以及天津市的最新规定,给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疫情爆发前,用人单位已经向应聘者送达录用通知书,现能否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应聘者发出希望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如用人单位仅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对应聘者的录用,系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应当在过错范围内赔偿应聘者信赖利益的损失,故即便用人单位尚未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此特殊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通过与应聘者协商变更入职日期或者调整入职岗位等方式进行解决。如用人单位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想取消对应聘者的录用,用人单位需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如用人单位仅仅因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取,应聘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用人单位赔偿的范围,需根据情况予以认定。如应聘者因收到录用通知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该种情况下,应聘者可主张的赔偿范围一般为应聘者自原单位离职后应得工资收入损失、应得经济补偿损失、放弃其他就业机会的损失等。

因新冠状病毒疫情爆发突然,望用人单位和应聘者就入职问题进行友好协商,互相体谅。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劳动者因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能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不可以解除即便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在上述期间的工作报酬,上述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中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工资如何支付?

可按照国家规定享有 3 至 24 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4.企业职工认为自己存在感染风险,自行隔离的,能否享受上述疫情防控隔离职工有关政策?

企业要求或者职工认为存在感染风险自行隔离的,是否享受疫情防控隔离职工有关政策,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下三类人员享受疫情防控隔离职工有关政策:(1)对湖北省来津、返津人员,由所在街道和乡镇进行14天的隔离健康观察、限制外出;(2)对疫情较严重地区来津、返津人员,由所在街道和乡镇进行备案,进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3)对密切接触者和高度怀疑人员,严格隔离医学观察。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天津市人社局发布的《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一条第(五)款。

5.疫情期间,用工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工作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延迟复工期间,用工单位安排职工通过远程通信等手段在家办公,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在职工的工作量没有减少的情况下,建议用工单位按照以前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不得降薪。但有的岗位因在家办公会受到影响,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在家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进行协商也是可以的。另外,有的用人单位薪资构成中,可能包含绩效工资,绩效的考量一般是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情况进行制定的,在此次疫情中,在家办公很可能影响某些岗位的绩效考核,比如一些外勤工作,根据不同情况,用人单位根据具体考核情况调整绩效工资也是合法的。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天津市人社局发布的《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通过远程通信等手段在家办公,视为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6.用人单位延迟复工,职工未提供劳动,是否支付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自23日开始计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非自然月、周),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工作,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天津市人社局发布的《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延迟复工期间,自 2 月 3 日开始计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非自然 月、周),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工作,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 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7.受延迟复工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职工工资,是否算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因延迟复工或金融机构暂停对公业务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但应及时告知职工。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天津市人社局发布的《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三条第(十二)款

8.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停工停产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

9.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到期、续订事宜?

需要进行处理,在形式上可以变通。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建议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复工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0.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是否构成工伤应区分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其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来看,非所有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都认定为工伤,医护人员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时被感染,才认定为工伤。

另外,关于相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人社部函〔202011 号文并没有进一步进行明确,我们认为相关工作人员是指直接参加一线疫情防护工作的人员。

第二种情况是其他劳动者,即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被感染,是否构成工伤,现在还有争议,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时间、地点等很难加以判断和认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具体条文详见下文)。

现有规定对于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并未明确规定,但结合《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文件看,该文件对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进行了限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才能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就现有规定来看,对于其他劳动者,即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伤的认定不宜扩大化解释,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另外,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为工伤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其他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症状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