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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复工法律锦囊——“焦点问题你问我答”

栏目:律师文摘 发布时间:2021-11-07

019年12月底,湖北省武汉市出现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随后全国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诸多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延迟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经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人民共同努力,疫情目前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随着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临近,我们现就企业复工后需注意的八个焦点问题总结并进行法律分析,供大家参考。

问题

【劳动用工】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发放?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倡导协商处理优先。

第一,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过查询相关案例,天津高院认为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支持困难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第三,依法保障劳动者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是劳动者的家,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疫情当前,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维护息息相关,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以稳定劳动关系为前提,鼓励企业与职工携手共渡难关,协商处理企业复工、劳动待遇等问题。

 

问题二

【劳动用工】新冠肺炎期间企业复工后员工无法正常到岗等问题怎么办?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劳动者未能按期复工的,区分以下情况解决:

若劳动者因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的,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若劳动者不愿复工的,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问题三

【合同履行】企业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么办?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除责任,仅适用于签订时疫情尚未发生的合同。对于在疫情期间订立的合同,不具备合同法中规定的不能预见的特征,因此不适用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笔者建议,各企业首先应确认已签订的合同是否受到疫情的影响,切忌盲目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对于不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应当尽量保证正常履行。如果合同确实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正常履行,建议尽早通知合同相对方并与其进行友好协商,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企业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实质障碍的证据、合同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和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受疫情影响后合同履行成本费用变动情况的证据等。此外,企业还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及有关政策变化,及时调整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相关应对和恢复合同履行的准备。

问题四

【合同履行】复工后,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合同时,应当结合合同类型、合同目的、合同标的等,对于合同中可能受到疫情影响的内容予以重点关注。例如: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应当综合预判因疫情对成本、原料、运输时间等造成的影响,在合同中做好约定,保护自身权益;买方应当充分做好风险预判,做好因疫情影响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

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重点关注运输时间延长、成本增加问题,以及运输目的地可能因实行人员、车辆管制导致货物无法送达、司机人身安全保障等问题。

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重点关注疫情对合同的影响,包括服务方式变化(培训课程线上改线下)、服务期限变化及衔接问题,以及如受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的后续处理问题(如旅游业等)。

问题五

【责任承担】企业如在疫情期间缓报、瞒报、漏报疫情,将承担什么责任?

2020年2月14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

笔者提示,企业复工后,应当根据当地政府需要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如发生疫情,应当及时履行上报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六

【税费缴纳】企业延期复工后可否延期缴纳税费?

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2020年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为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统筹做好申报纳税工作,除湖北省外,全国范围内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在此前已延至2月24日的基础上,再次延长至2月28日。

问题七

【企业融资】复工后企业如何实现资金周转,可否办理贷款展期?

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要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第七条规定:要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金融机构接洽资金周转及贷款展期问题。如金融机构对上述企业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发放贷款,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注意,疫情影响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因此借款人如逾期还款,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问题八

 

【诉讼仲裁】复工后疫情对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影响及对策?

疫情期间,当事人需要立案的,可以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或通过互联网庭审开庭。当事人因是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可在疫情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

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很可能出台专门意见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的上述问题予以规范。笔者建议,现阶段广大当事人应全面核查自身涉及的诉讼、执行或仲裁案件的开庭时间、听证时间、举证期间、上诉期间等时间节点,并与相应的法院、仲裁机构公布的时间安排对照,以便明确下一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