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近日,云南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现场查获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高山兀鹫等27只,爪子、羽毛、肉等动物制品铺满一地,令人触目惊心。
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在云南怒江沿线都会有大量的候鸟迁徙,疫情暴发后,当地森林公安加大对候鸟迁徙通道及其临时栖息地的巡查和保护。2月3日,施甸县森林公安民警在巡查过程中,突然发现有一群候鸟,落下去以后,就再也没有起飞,这引起了民警的注意,随即对候鸟降落地展开了拉网式巡查。
民警巡查时发现,山顶上有一名男子正在使用网,网住19只高山兀鹫,随后民警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除了当天猎捕的19只高山兀鹫之外,还有嫌疑人饲养的7只用于做诱饵使用的高山兀鹫,和一只金雕。
据办案民警介绍,高山兀鹫属于飞行高度较高的候鸟,为了吸引它们降落,嫌疑人让笼内的高山兀鹫发出叫声做诱导,同时在山顶放置腐肉,引诱迁徙过境的高山兀鹫停留,再撒网将其捕获。随后,民警对嫌疑人的住所进行了搜查,经清点,共计查获疑似高山兀鹫脂肪1公斤,疑似高山兀鹫脖子2根,疑似高山兀鹫肉10块,疑似高山兀鹫爪子18只,疑似高山兀鹫羽毛35捆,及制作猎网的原材料1袋。据嫌疑人供述,在其家中查获的35捆羽毛,每捆约100根,基本上每捆羽毛取自一只高山兀鹫。
金雕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高山兀鹫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据介绍,该案是今年以来云南森林公安机关破获的最大一起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行为时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认识到行为会发生的不利结果,并认识到自己的身份,认识到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对于过失犯本罪是否也成立犯罪,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本罪犯罪客体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是对国家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的侵犯。如果行为人陈述其不知道其捕猎、杀害的动物为国家保护动物,那么仅因为其过失的主观形态就判定其不成立犯罪,这未免有失公正。
如果行为人实施捕猎、杀害行为时不知道其行为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视其后续行为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在捕猎后用于观赏,且在其知道动物价值之时,采取上交国家等补救措施,可以不认定为犯罪;但如果行为人捕猎后经人“提点”,认识到其捕猎的动物为国家保护动物后,将其出售牟利的,应当以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其定罪处罚。
相关启示
根据现行《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野生动物犯罪的主要犯罪对象是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换言之,只有对上述类型的野生动物实施猎捕、杀害、运输、出售等行为,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的制度,明确规定对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这意味着我国确立了更为严格的野生动物法律政策。
目前,公安部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切实加大对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笔者认为,今后公安机关对野生动物犯罪的打击范围可能将不再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加大,也意味着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强。希望大家提高法律意识,保护野生动物,让人类的小家幸福团圆,让万物的大家和谐共生。